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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署名规范

作者:时间:2017-06-19点击数:

虚拟现实技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

科技成果署名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科技成果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虚拟现实技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所有师生员工(包括博士后)适用本规范。以虚拟现实技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名义形成科技成果的兼职人员、进修教师、访问学者等也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中的科技成果是指科研项目技术报告、学术论文、论著、专利/软件著作权证书、成果验收或鉴定证书、科技奖励证书或科技奖励文件等技术文件(档)。

第四条 科技成果署名的学术道德规范应遵照《虚拟现实技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论文作者的署名单位须用虚拟现实技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科技成果署名单位标准名称(以下简称标准名称):“State Key Laboratory of Virtual Reality Technology and Systems, Beiha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191, China”或者“XX is  with the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Virtual Reality Technology and Systems, Beiha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191,China”。

第六条 学术专著应在合适位置(如序、前言、后记、作者简介等)注明作者所在机构,且须用标准名称。

第七条 专利(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书的署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发明创造申请的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的专利权人或软件著作权人署名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发明人(设计人)联系地址栏署名须用标准名称;如有协作单位,按先后次序上下排列。

第八条 成果验收证书或鉴定证书中的署名,按验收或鉴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成果完成单位应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具体完成人署名单位须用标准名称;如有协作单位,按先后次序上下排列。

第九条 科技奖申报书中的署名,按设奖单位有关规定执行。成果完成单位应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具体完成人署名单位须用标准名称;如有协作单位,按先后次序上下排列。

第十条 各类受资助科技成果发表时,均应按规定标明受资助情况。

第十一条 未按以上规定进行公开署名的科技成果,在我校科技奖励、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及考核、博/硕士导师选聘及各类人才培养选拔等工作中将不予认定。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虚拟现实技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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